和平集會-我們的權力
印度同胞的興都權益會走上街頭引來朝野雙方諸多看法及言詞, 什至將集會者控以謀殺罪狀, 雖然事后撤消, 但內安法令的對付卻無法避免.
細想當日情景印度同胞們手中不持武器, 穿上便裝, 拿著聖雄甘地的照片在街道上, 在英國領事館前和平請愿. 此一行為是否合法? 我的答案是–合法. 根据我國聯邦憲法第十章節(1)(b) 條文, 清楚列明所有公民只要不持武器都有權力舉行和平集會. 第十章節(2) 條文也申明國會可因公眾利益及安全因素對該集會給于一些限制, 如須提早結束或在指定地點進行, 但沒有任何章節限制公民和平集會的權力.
另一邊廂, 警方當日的种种行動及事后的控訴都是以維持公共次序及大眾安全為理由, 什至動用了內安法令來對付集會者. 對于這一點霹靂卅王儲拉惹納玆林發表了中肯的言論, 見了王儲的意見心中直叫大快人心, 也欣慰馬來領導層還有一些体恤人民, 明白民主的有識之士. 王儲說人民權力与公共次序必須得到一個平衡點, 不可胡亂集會亦不可胡亂阻止集會. 另一重點則是不應用內安法令作為排除異己的工具.
王儲拉惹納玆林所言什是. 人民之所以走上街頭必有其因, 阻止和平集會就是阻止人民發出聲音, 听不見聲音就听不到民怨, 听不到民怨就解不了民困, 解不了民困就得不到民心, 得不到民心又如何得到選票呢? 請國陣三思.
四書中的大學有此四字–格物致知. 所謂格物就是把事理弄明白, 所謂致知就是万事通達. 我國執政者對于和平集會者若是都格其物, 致其知, 自必意可誠, 心可正, 身可修, 家可齊, 國可治, 天下可平也.
當局于事后曾接見印度非政府組織進行對話以格其物, 可惜卻沒有与興權會集會發起人對話反而以內安法令對付他們, 顯然民怨未滅, 其物未格.
尚若印度同胞的問題都解決了, 民青團副總團長巴興佐迪也不會發表” 從生到死都受歧視”的文告, 雖然內容用詞略為夸大, 但卻不可不用為格物的參考.
印裔如此, 華裔亦然, 望首相明察.